一、 销售者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A)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产品标识
? 验明产品合格证书;
? 验明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 验明产品生产许可证书;
? 验明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电话机包装应有型号、生产厂名、厂址、合格证及说明书和必要附件名称。
? 验明包装上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标明的储运注意事项。
B)检验产品的实物质量
根据产品的标准和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检验。无条件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依法授权的检验机构检验。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的质量
A)要建立保持销售产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B)要有必要的设施、人员、方法、手段,保证满足产品标准或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保存产品质量的条件要求。
3.销售时的义务
A)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着消费者的面,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B)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主机机身号表明生产者名称、生产厂地、生产时间。外包装、机内贴纸和显示的串号一致。
显示主机机身号可按“*#06#”即显示串号。核对串号可将串号输入信息产业部信息中心串号数据库,输入串号后,即可查对生产者名称、生产厂地、生产时间内容。
进网标志是我国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制度所使用的标志。 进网标志内容为入网证号、进网设备、进网密码组成。
电池应当有出厂序号,其他附件应当有出厂批号。
C)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
完整填写三包凭证。内容包括移动电话机主机进网标志扰码号,产地,销售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销售者印章,发货票号码,销售日期。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电池出厂序号和其他附件批号。
D)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未注明生产日期的电池;不得销售与说明书等明示的产品性能及功能不符的商品;不得销售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
4.手机电池销售商应具备的基本仪器
销售商应配备手机电池专用测试仪。
二、修理者义务
1.订立合同的义务
承担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业务的修理者应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签订修理代理合同,按照合同委托承担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业务和承担三包有效期以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2.取得资质、持证上岗的义务
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2000]5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移动电话机、电话机维修人员按照该规定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
3.维修时修理者应履行的义务
维修时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
认真记录维修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编、电话及维修记录。
4.修理者承担过失的责任义务
修理者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5.接受消费者查询的义务
修理者要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6.修理质量的义务
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三、生产者义务
1.生产者的法定义务
生产者应当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生产者是指移动电话机商品的生产者和进口者。
2.生产者提供标识和凭证的义务
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应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
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
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包凭证应当符合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
4.生产者承担的与修理有关的义务
应当自行设置或指定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自行设置或指定的修理者应具备维修资质证书,数量应当与销售规模相适应。
应当向维修资质审批机构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
在三包凭证上明确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编、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变更时应当及时公告。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两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按照有关修理代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5、生产者接受投诉、查询和提供咨询服务的义务
生产者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