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有关三包政策的解释

    

1.谁销售谁负责三包与合同不得规避法律责任的原则
  
   谁销售电话机产品谁负责产品三包是移动电话机和固定电话机三包规定一个基本的原则。从法律关系上讲,合同是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当售出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时,作为合同一方的销售者应当向购买产品的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这个原则可以避免消费者在使用电话机产品时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销售者、生产者和修理者责任不清,相互推诿,给消费者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生产者或销售者与修理者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三包义务责任。
  
  2.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根据《合同法》《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销售者应在与生产者或者供货者交接电话机产品时,在约定的验货期内验明产品质量、品种、数量、规格、等级等。
  
  3.通信设备进网许可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4条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生产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配套的《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5条“电信设备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售后服务措施”;第8条“生产企业申请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受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介绍“售后服务措施”,“对国家规定的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提供履行有关责任的文件”;第24条“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及外包装必须标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产品必须附有中文说明书和包修卡;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还应当有相应的凭证”的规定,履行上述义务,否则根据《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第32条规定,生产企业“售后服务不落实,对国家规定包修、包换和包退的产品不履行相应义务的”,“由信息产业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信息产业部取销其申请进网许可的资格或不再受理其进网许可申请”。
  
  4.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批制度
  
   针对目前移动电话机维修市场中修理者良莠不齐、管理混乱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市场加强监管,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使三包规定落到实处。根据三包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共同建立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审批制度。信息产业部成立了移动、固定电话机维修资质管理中心,对于承担手机三包维修的修理者,实行维修资质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维修能力、维修范围、维修质量、维修人员,符合要求的发给维修资质证书。
  
  5.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2000]54号《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对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全面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通信终端(包括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维修人员,从2000年7月1日起,必须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信息产业部将对承担手机三包的维修者统一组织培训,并颁发劳动部的手机维修职业资格证书。
  
  6.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的修理者数量与销售量相适应的原则
  
   为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售出的移动电话机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修理,移动电话机三包规定明确了“生产者自行设置或者指定的修理者数量与销售量相适应”的原则,这一要求对于促进电话机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将起到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