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交换中心网间结算办法(信部电[2007]55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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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之外的互联单位,在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进行互联网骨干网网间互联时,应依据网间数据通信速率,按照不高于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见附录),向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支付结算费用。非经营性互联单位结算费用标准减半。
第五条 互联双方不能就网间结算达成一致的,按照《电信网间互联争议协调处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5号),由信息产业部协调、做出行政决定。 第六条 结算在互联单位总部之间实施。结算双方应以协议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其他相关事宜,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三章 结算数据采集及费用计算 第七条 结算按月进行,每月1日零时起至每月最后一日24时为当月结算周期。 第八条 结算数据采集点为直接与交换中心交换机相连的各互联单位的路由器。各互联单位应为结算数据采集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对于在交换中心进行互联结算的收费方网络A和付费方网络B,交换中心按每5分钟一次的频率,采集从A到B以及从B到A的数据通信速率,得到两组数据,分别将5%的最高值去掉,余下的最高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算速率,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计算结算费用金额。 第十条 各交换中心将结算数据汇总,由北京交换中心于每月第7个工作日前向各互联单位提供上月结算费用金额和结算速率等相关原始数据。 第十一条 各互联单位依据交换中心提供的结算费用金额进行结算。
第四章 结算数据核对和争议处理
(一)数据采集和统计方法与本办法不符的; (二)超过核对申请期的。
第五章 附则
结算费用(元/月)= 1000(元/Mbps月)×结算速率(Mb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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